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概述
杭州上城法律咨询
2025-05-07
人身损害司法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,对于人身受到的伤害程度、造成的损失等进行专业评估和认定的过程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229条,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分配有明确规定。此外,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中的相关条款对事故原因和责任人的认定、受伤人员分类有具体指导。在司法鉴定的程序上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》详细说明了委托鉴定、鉴定人指定等流程。同时,为了确保鉴定的质量和公正性,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对鉴定的基本要求、鉴定人的责任以及复核机制有明确规定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229条: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或者未尽到与患者病情、医疗措施的严重后果密切相关的告知义务,造成患者损害的,应当承担补偿责任。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第17条: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、责任者以及对受伤人员的分类等,应当进行认定。第31条: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人员伤亡、财产损失等情况应当进行详细统计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》第240条: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,并将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交court。第241条:审判委员会委员或者审判员有违反规定私下接触、交流意见等行为的,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并在案件记录中说明情况。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第5条: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及专业技术规范,保证司法鉴定的真实性、客观性和科学性。第27条: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,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核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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